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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档案馆档案资料利用指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广东省档案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利用者出示有效证件及证明材料。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都可利用开放档案;外国人持有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介绍信并经档案馆同意,可利用已开放档案;利用者持本人工作证及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经档案馆同意,可利用本单位未开放档案;

    2、办理审核手续。档案馆工作人员对利用者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3、利用者填写《文档资料查询或利用受理申请表》。

    4、档案馆工作人员对利用者利用档案的范围和目的进行审批(根据本馆制定的审批权限进行)。

    5、档案馆工作人员调阅档案。

    6、档案馆工作人员填写查找和利用结果。

    7、利用者按规定交纳查档费用。

三、利用途径

    利用者应当在档案馆指定的阅览室内利用档案,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查询、利用档案。

    档案馆馆藏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本馆领导批准。借出时要交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人员使用。

四、利用提供方式

    档案馆为利用者提供的档案,可以是档案原件,也可以是档案复制件;对珍贵档案、易破损档案以及已经过缩微化或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以提供复制件为主。

五、利用法律责任

    利用者应遵守档案馆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档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损毁、丢失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泄露档案内容的。

六、利用收费

  按照本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561号文件及广州市物价局穗价函[1999]42号文件精神制定的《广州市荔湾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收费。

承办部门 :荔湾区档案局(馆)保管利用科

联系电话: 8172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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