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档案学会
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第一届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档案理论与实践研究和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会员,充分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本学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一)有实际应用和社会价值,被领导部门决策采纳的档案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包括:编研成果、论文、调查报告、试验报告、经验总结等;
(二)获市以上奖励的成果;
(三)档案综合管理工作经验收被评为优秀的。
第三条 奖励的标准:
(一)在全国性报刊发表或公开出版,对档案学和现代化技术应用有突出创见,提出了新观点、新结论;具有开创性的档案工作先进经验,可操作性强,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为一等奖,奖励金1000元。
(二)在全省性报刊发表或公开出版或被领导部门决策采纳,其理论、观点或技术方法新颖,对原有的理论有较多的补充和发展;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为二等奖,奖励金500元。
(三)在全市性报刊发表、出版,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为三等奖,奖励金200元。
(四)对获市以上成果奖的会员,本学会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档案综合管理工作质量验收被评为优秀的会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以上第(四)、(五)点具体奖励标准由本学会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第四条 本学会组织评奖小组,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评奖小组成员应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档案专业人员和熟悉科研成果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申报研究成果奖励者必须填写《荔湾区档案理论与实践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表》与成果复印件一式五份报学会。
第六条 申报一等奖必须由学会聘请两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对其科学性、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作出鉴定意见。
第七条 如果申报人本身是评奖小组成员,在评议研究成果时应回避。
第八条 召开评奖小组会时,出席人数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评审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
第九条 凡发现申报奖励的研究成果内容属于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应给予严肃批评,取消评奖资格,评定后发现的,收回奖金。
第十条 研究成果每两年评奖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